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蓉萱於109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24,406元未為清償(手續
費17,574元、消費款11,602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93,312元、已到期之利息1,618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04,914元自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