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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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