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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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遊戲機台IC板壹組及兌換幣柒佰伍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於91年間因偽造文
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8月1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於5年
內故意再犯有期徒行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0,000元以上2,5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