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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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0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刑法第135
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罪,犯意個別,行為
態樣互殊,應分論併罰之,檢察官認屬想像競合犯,容有誤
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