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11號聲請人 鄭碧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受益憑證掛失函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受益憑證名稱(「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日盛日盛基金」?)。
二、若受益憑證名稱為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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