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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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21號聲請人 李國榮 相對人 陳柏鈞
楊于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2年10月3日1,77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3日無票號002112年10月16日2,46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16日無票號003112年10月16日2,75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16日無票號004112年10月17日1,00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17日無票號005112年10月18日9,25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18日無票號006112年10月23日1,60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23日無票號007112年11月8日87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8日無票號008112年11月8日87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8日無票號009112年11月15日3,00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15日無票號010112年11月20日4,00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20日無票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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