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何盈慧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2年12月28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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