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黃紹欽 被告 蔡東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