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吉民 送達代收人 吳麒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送達代收人 翁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