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 夏郁雅 即原告 吳佳欣
蔡育霖 林育婷 游曼瑄 葉銘軒 琉璃光房地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品陞
黃郁婷 黃俊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即原告│(新臺幣)│(新臺幣)│├──┼─────┼──────┼──────┤│1│夏郁雅│1,010,000元│16,498元│├──┼─────┼──────┼──────┤│2│吳佳欣│940,000元│15,360元│├──┼─────┼──────┼──────┤│3│蔡育霖│970,000元│15,855元│├──┼─────┼──────┼──────┤│4│林育婷│2,660,000元│41,001元│├──┼─────┼──────┼──────┤│5│游曼瑄│1,010,000元│16,498元│├──┼─────┼──────┼──────┤│6│葉銘軒│1,010,000元│16,498元│├──┼─────┼──────┼──────┤│7│游品陞│1,020,000元│16,647元│├──┼─────┼──────┼──────┤│8│琉璃光房地│980,000元│16,020元│││產有限公司│││├──┼─────┼──────┼──────┤│9│黃郁婷│6,590,000元│99,361元│├──┼─────┼──────┼──────┤│10│黃俊淇│1,450,000元│23,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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