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康凱選任辯護人張堯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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