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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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 黃建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0日開庭,由共有人 陳俊傑 之父 陳宗欽 擔當訴訟代理人出庭,陳宗欽於開庭時有公然侮辱、使聲請人名譽受損等情事,聲請人為擬於他案提出訴訟,爰依法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而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3項所明定。另維護並主張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雯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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