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醫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7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200元,尚欠新台幣7,79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