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47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5月7日中分三偵字第09600121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3月21日下午3時40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與美村路口之崇倫公園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員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之強力膠殘渣
袋1個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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