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久宇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31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