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久宇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31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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