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子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子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葉子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數罪,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按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於卷附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對於定應執行刑進行陳述之欄位表勾選「無意見」,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附表:受刑人葉子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致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2日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76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9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112年度投簡字第37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8月25日112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9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112年度投簡字第3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30日112年9月25日112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9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05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112執更4083號)
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48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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