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16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父親 黃興旺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應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 鐘玉貴 之生父 高潭 、養父 鐘溪 、生母 高勸 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利瞭解鐘玉貴之被收養情形),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