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三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罰規定業經刪除,則本件被告被訴之罪既經刪除,而廢止其刑罰之適用,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