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7,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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