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徐 員妹
吳嘉煜 吳嘉豪 吳梁秀英 (即 吳嘉協 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緯 (即吳嘉協之承受訴訟人) 吳建成 (即吳嘉協之承受訴訟人) 吳瑞婷 (即吳嘉協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複代理人 魏意庭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吳淑貞
吳玉梅 吳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上訴人即 吳金蓮 ○○○○○0號被上訴人 甘秀香
曹玉英 高國坤 高玉山 李衍城 林錦堂 彭德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當事人應辦事項:
上訴人吳徐員妹、吳嘉煜、吳嘉豪、吳梁秀英、吳彥緯、吳建成、吳瑞婷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關於「 翰林 龍門」建案尾款分由吳徐員妹、吳嘉煜、吳嘉豪、吳嘉協收取之金額,繕本逕送對造。上訴人吳秀琴應於收受上開書狀繕本後10日內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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