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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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益選任辯護人陳達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萬益與 羅紫芸 係共居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的同居男女朋友。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3日下午4、5時許,因見羅紫芸精神疾病病發而在渠等上開住處外脫衣至僅餘內褲,乃心生不快,即基於傷害犯意,持伸縮撐衣桿,在該屋內、外,猛力毆打羅紫芸,致其因四肢和右腰臀部廣泛瘀傷、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引發低血容性休克、循環衰竭,死亡,嗣羅紫芸之母 吳美滿 訴警究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萬益業於107年12月1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