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國惠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就聲請人黃國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28條所指之追加分配,應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始得為之,乃屬當然;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本件清算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僅係促使本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年5月23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嗣本院於審理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聲請免責事件中,發現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等保險契約之保單解約金,此有中國人壽107年9月18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3168號函、康健人壽107年10月3日康健(保)字第10700010660號函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卷第73頁、第74頁、第88頁、第180頁),是本件聲請人之保單解約金,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相符,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要保人│險種│截至107年9月12日│││(保單號碼)│止之預估保單解約金│├───┼───────────────┼─────────┤│黃國惠│中國人壽福星終身壽險│新臺幣190,086元│││(00000000)││├───┼───────────────┼─────────┤│黃國惠│康健人壽福安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新臺幣663元│││(TW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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