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2號聲請人 李永瑜 相對人 歐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5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7年6月25日│960,000元│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15日│CH0000000│├─┼───────────┼───────────┼───────────┼───────────┼────────┤│2│107年6月25日│620,000元│107年9月24日│107年9月24日│CH0000000│├─┼───────────┼───────────┼───────────┼───────────┼────────┤│3│107年4月12日│8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6日│TH0000000│├─┼───────────┼───────────┼───────────┼───────────┼────────┤│4│107年7月23日│300,000元│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TH0000000│├─┼───────────┼───────────┼───────────┼───────────┼────────┤│5│107年8月6日│380,000元│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TH0000000│├─┼───────────┼───────────┼───────────┼───────────┼────────┤│6│107年8月17日│300,000元│107年11月17日│107年11月17日│TH0000000│├─┼───────────┼───────────┼───────────┼───────────┼────────┤│7│107年9月27日│250,000元│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TH0000000│├─┼───────────┼───────────┼───────────┼───────────┼────────┤│8│107年10月1日│130,000元│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