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謝建中 代理人 陳香 如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年10月至107年9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5年10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及數量。
9.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10.債務人配偶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