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隆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0年度調偵字第11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真三國無雙4」壹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又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
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539號被告李隆均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0年度調偵字第11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5月25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真三國無雙4」1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26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118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確定,嗣於101年5月25日期滿乙節,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遊戲光碟「真三國無雙4」1片【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7539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1頁,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備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確屬仿冒「koei」商標之商品等情,復有「koei」商標註冊證、鑑識報告書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3張在卷足證(詳上開偵字卷第21至22頁、第24至25頁),自屬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認應以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為據單獨宣告沒收,惟上開著作權法第98條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故聲請人所爰用之單獨宣告沒收依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