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