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 羅順良 訴訟代理人 林朝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