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演州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9月20日│96年10月14日上午6時許│96年9月16日││││往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4403號│97年度毒偵字第285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4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60號│97年度簡字第159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2月18日│97年4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60號│97年度簡字第159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2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7日│97年4月3日│97年4月21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款│第2項│第1項│├──────┼───────────┼───────────┼───────────┤│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021號│5719號│6837號│││(97執更第3454號)│(97執更第3454號)│(97執更第345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6月18日│96年7月下旬│├──────┼───────────┼───────────┼───────────┤│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42號│96年度偵字第29161號│96年度偵字第2916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2號│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2號│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6837號│12464號│12464號│││(97執更第3454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8月中旬│││├──────┼───────────┼───────────┼───────────┤│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16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4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