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高王照月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被告 高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高王照月(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高玉蘭(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配偶 高湯村 生前因在外與人生下被告,為使被告有名份,乃將被告登記為原告所生之女,實則兩造間並無親子關係存在;原告前在鈞院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經被告提出佛教慈濟醫院之親子鑑定報告,確認兩造間確無親子關係存在。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4年
度家親聲字第84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大林慈濟醫院親子鑑定報告等為證,又觀諸上開親子鑑定結果略以:「可以排除高王照月是高玉蘭的親生母親」這個假設(6重排除),本院審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而被告既經鑑定與原告無親緣關係,自與原告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血緣關係,有如前述,然因戶籍登記中登載為被告之生母,致雙方間有法律上親子關係,兩造間因該親子關係存在所生之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上開說明,自有訴之利益。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與其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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