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毛建明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法扶)上訴人即被告 宋明燁 選任辯護人 黃淑真 律師(法扶)被告 黃銘賢
劉岳文 上二人共同 許哲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 律師被告 盧明宗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被告 劉國朝
洪育仁 上二人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指定辯護人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5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倒數第4行「2萬500元」之記載,均更正為「2萬1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倒數第4行「2萬
500元」之記載,自均應更正為「2萬1500元」。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