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大綱選任辯護人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大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