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債務人 張仙鈴 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查債務人於103年8月6日將第一銀行旗山分行帳戶內之148萬元轉帳至兒子 羅騰淵第一銀行延吉分行帳戶內,與債務人稱將領取之退休金交予父親還債等內容不符,請確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於103年7月至105年5月之住所地為何?是否住在妹妹 張淑君 位於高雄之房屋?
3.說明每月薪資扣繳之勞工退休金1,998元是否為債務人自提之
6%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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