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士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