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顯無理由而駁回
原告之訴,依首揭條文但書所示,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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