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蕭妙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9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溫嘉玲 │兆豐國際商業│106年8月20日│39,494元│HB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