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抗字第29號抗告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裁定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法官湯美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湯美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