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42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陸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新大陸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業已
解散,故請陳報該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以及該公司之章程,若章程上未記載清算人時,請將該公司之董事列為清算人。
2、上開第1點中各清算人之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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