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永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慶汽車商行莊優莉邱秀珠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8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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