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61號原告台中市立大甲區東陽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邱弘毅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 吳文中
孟栩霈 宋正雄 林密 陳永豪 陳美彩 黃双梅 邵葉邰志雲 李易濬 車新友 陳春花 郭信國 康瑞麟 康炳輝 康裕鑫 王月嬌 楊沈淑妹 吳尚志 洪素珠 王瑞顯 鍾鶚彰 蘇秋蘭 馬台生 申安韻 甲○○
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933,038元(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105年土地公告現值,參起訴狀附件一。另附帶請求不當得利補償部分不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3,072元。
二、補正被告甲○○之正確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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