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 林美燕 即被告
林賽珠 林瑞菊 視同上訴人 林永芳
林國棟 林松楨 黃謝美麗 曾燕妹 陳正文 被上訴人 林春和
林魏冬妹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六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