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章盛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8493號、第268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之持有制式槍彈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已坦承不諱,並供出上手,所有證物均已扣案,亦無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又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上有高齡父母,下有幼子待扶養。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自白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及子彈,及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且有扣案之制式手槍、子彈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少量成品可稽,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曾因案遭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12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罪,然被告僅坦承著手製造但尚未製成成品之未遂罪,此部分事實仍屬未明尚待合議庭調查,被告上開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並未使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及前因案遭通緝而有逃亡之羈押原因消滅,本院認原羈押被告之事由依然存在,被告所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