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464號
原 告 潘采吟
被 告 謝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
135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
附民字第16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7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經由淘寶網購得露天拍賣網站帳
號「fpkm72934」,明知其無PS4遊戲主機可供出售,仍使
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上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出售PS4遊戲主機之不實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上
開商品,被告另先行以其購得之網路賣場帳號向不特定之網
路賣家申購與各該次交易價款相對應金額之線上遊戲點數,
取得遊戲點數交易所產出之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並將該虛擬帳號提供予原告,原告遂依被
告指示,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21時49分許,將交易價款新
臺幣(下同)10,175元匯入上開虛擬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取
原告財物,致原告受有損害。因原告遲未收受上開商品,始
知悉遭詐欺之情事,且被告於107年8月2日因另案為警查
獲,經警勘驗被告之電磁紀錄,而循線查悉上情。被告嗣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472號起訴
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詐欺刑事案
件受理後,原告經本院刑事庭通知於審判期日到庭表示意見
,因而支出往返臺北及高雄之客運車資1,180元、住宿費1,
300元,並因此請假2日損失薪資2,180元及全勤獎金3,00
0元,故原告因上開詐欺行為合計受損17,835元。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7,835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資為抗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出售上開商品之真意,竟仍於網站刊
登不實訊息,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175元至
被告指定之上開虛擬帳戶等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依民事訴訟法地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
認。且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刑事判決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13-71頁)。從而,原告既因被告刊登不實商品資訊
之詐欺行為,受有交付貨款10,175元之損害,則其依民法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失,自屬有理。
㈡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
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其於上開刑事詐欺案件審理中,經本院刑事庭通
知到庭表示意見,因而請假2日受有薪資損失2,180元及全
勤獎金損失3,000元,另支出往返臺北及高雄之客運車資1,
180元、住宿費1,300元等節,被告雖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予以爭執,而堪信為真。然此部分之支出,本屬原告為維
護自身權益,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
利所伴隨之一定勞費,亦屬法治社會解決私權紛爭制度設計
所必須,尚難認與被告之詐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非被
告詐欺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
,17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