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楊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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