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原告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語蕎 即泩閎商行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