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原告 盧麗華 被告 李德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