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銘文被告楊佳瑋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銘文、楊佳瑋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