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以94年度補字第83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1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
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