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搶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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