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附民字215第號就本院94年度114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法庭大樓民事協商室,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王偉光書記官陳怡君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其中捌萬元為 曹林薇 之醫療費、精神損失等費用,貳萬元捐給世界展望會(以曹林薇名義捐出);原告甲○現場收受被告乙○○彰化銀行永和分行支票乙紙,支票號碼:CL0000000,發票日期:94年9月29日,金額:新台幣捌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易字第1147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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