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862號聲請人 許紹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關係人 王琴 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